20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莲喜出席会议并讲话。
7月17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决定于9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同志介绍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和武清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就做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及贯彻落实工作作了发言,国家气象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也在会上作了讲话。
史莲喜在讲话时指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学习宣传,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建立灵活有效的联动联防机制,使“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落到实处。要抓好条例重点内容的落实,抓紧制定好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切实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